吴爱英同志在全国司法鉴定管理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吴爱英同志在全国司法鉴定管理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这次会议是部党组决定召开的一次重要会议。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学习贯彻中共中央转发的《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初步意见》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理清思路、明确任务,就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司法鉴定管理工作作出部署,积极推进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改革,推动司法鉴定管理工作顺利、健康发展。关于开展司法鉴定管理工作,范方平同志将作出具体部署,各地要认真抓好落实。这里,我着重讲三点意见。
一、充分认识改革司法鉴定管理体制、加强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司法鉴定意见属于我国诉讼法律规定的七种法定证据之一,不仅其本身具有证据功能,而且有印证、判定其他证据的独特功能,对于查明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保障诉讼活动依法、顺利进行,具有特殊的重要作用。而这种作用的发挥,必须依靠科学的司法鉴定体制来保障,依靠有效的司法鉴定管理来保证。中央于去年底转发的《初步意见》,确定了司法鉴定体制改革的目标和任务。全国人大常委会随后发布的《决定》,以法律形式确立了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框架,赋予司法行政机关统一管理司法鉴定的职能。这是一个具有深远意义的体制改革和创新。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一定要认真学习中央《初步意见》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推进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增强做好这项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首先,改革司法鉴定管理体制、加强司法鉴定管理工作,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们党在新的历史时期提出的一项重大任务。***总书记指出:“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公平正义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之一。实现公平正义,必须靠司法公正来保障。司法鉴定既是一项科学实证活动,也是司法活动的有机环节,是科学性与法律性的高度统一,其内在属性和基本准则,就是必须客观、中立、公正。能否为当事人和司法机关提供高质量、可信赖的司法鉴定服务,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保护,关系到司法公正的实现,关系到全社会公平正义水平的提升。当前,我国的改革与发展已进入一个关键阶段,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都已发生并正在发生着深刻变化,社会矛盾与纠纷也呈现多样、多发的态势。尽快建立健全符合科学发展观、体现司法鉴定自身发展规律的管理体制和管理制度,对于充分发挥司法鉴定的作用,及时、妥善地处理社会矛盾和纠纷,维护社会的稳定,为社会、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和社会环境,具有积极作用。司法鉴定工作既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
其次,改革司法鉴定管理体制、加强司法鉴定管理工作,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有力举措。司法鉴定制度是国家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现行的司法鉴定制度产生于计划经济时代,形成于八十年代,基本适应了当时的需要。但由于缺乏相应的国家立法,始终没有形成统一、完善的管理体制,实践中一些地方司法鉴定秩序比较混乱,多头鉴定、重复鉴定、违规鉴定、久鉴不决等现象时有发生,妨碍了司法活动的正常进行,人民群众很有意见。《初步意见》和《决定》着眼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大局,坚持国际经验与我国国情相结合,对现行司法鉴定管理制度作出重大调整,体现了党的十六大提出的“逐步实现司法审判和检察同司法行政事务相分离”的要求,明确了审判活动与鉴定管理活动相分离、鉴定管理活动与鉴定实施活动相分离的基本原则,确立了统一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基本框架。这两个重要文件的出台,填补了司法鉴定国家立法的空白,解决了当前司法鉴定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矛盾,使司法鉴定活动开始进入法制化、规范化的发展轨道,有利于司法鉴定更加有效地服务于司法活动。这是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成果,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丰富和完善,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有力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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