挖经济学根源治会计信息失真


(三)委托代理双方签订的契约不完备。在实际中,委托人和代理人制定和执行的契约往往是关系契约,即不追求完备,只对双方的关系做个框定,签约各方不是对责任和权利的详细计划达成协议,而是对总的目标、广泛适用的原则、偶然事件出现时的决策程序和准则及解决争议的机制达成协议。我们认为,目前我国的会计法规、准则可以被看作是一种关系契约,因为它们不可能把会计实务中的所有情况都包括在内,且会计实务变化之快是难以预料的,会计法规、准则的制定总会存在一定的滞后性,因而会计法规。准则只是对会计总目标、总体会计原则以及不同会计处理方式作出规定,其中规范和指导会计操作的准则措辞比较模糊,比如“公允性”、“充分性”、“重要性”等,会计处理程序和方法的规定也比较灵活,留有选择余地,如折旧的计算方法,存货的计价方法等。这就要求会计人员具有较高的职业判断能力;同时也使实际的会计操作具有很大的主观性和变通余地,从而使机会主义有机可乘。由于信息不对称和契约不完备,代理人可以利用信息优势与契约的缺口和遗漏,选择有利于粉饰会计信息、夸大业绩的会计程序及方法,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会计信息的质量。
二、会计信息失真的治理对策只有在委托人与代理入之间形成有效的激励与监督机制,才能最大限度地提高企业的运营效率,从而最大限度地避免由于目标不一致、信息不对称、契约不完备而导致会计信息失真。近期《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再次修订的重点之一便是对会计工作的外部监管,使监管工作责权明确并落实到位。我们认为,可以主要从以下几方面促使经营者选择对双方都有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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