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信息披露的十大破绽


(3)(针对问题4)将前期差错计入发现当期净损益,提供模拟会计信息,单独列示计入当期净损益的更正金额。
关联关系及交易的披露
(1)只披露关联方交易形成的收益,在计算每股收益时不作调整。
(2)故意隐瞒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不利于业外人士认清企业的真实业绩。
(3)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形式的混乱。主要表现为仅在"或有事项"处披露为关联方贷款提供担保的情况;仅在"重大事项"处披露股权转让关联交易;将关联方间的资金占用挂在"其他应收、应付款"下,不明确指明其关联交易的性质。
(4)未考虑双向持股的关联方关系。目前我国公司实务中已存在为实现特殊目的而双向持股的现象。对于双向持股的两个企业而言,其双方利益紧密相关,其中一方尽管仅持另一方少数股权,但实质上也能对另一方起重大影响。这种现象有可能导致关联方的联合操纵从而损害其他股东利益。
(5)关联购销的定价政策的可操作性差。从上市公司实际披露情况来看,不少上市公司对关联交易定价的确定依据或未作说明,或说明的定价方式各式各样,缺乏可比性和可理解性,披露所能传递的信息十分有限。不少上市公司利用协议定价方法的灵活性进行利润包装。
建议
(1)(针对问题1)界定正常关联方交易收益与非正常关联方交易收益,将后者直接计入资产负债表所有者权益。
(2)(针对问题2)对于故意隐瞒、迟延披露的问题,已超出了本准则约束的范围,加大惩治力度。
(3)(针对问题3)对关联交易披露形式不规范的问题,制定关联交易披露的标准格式。
(4)(针对问题4)对未考虑双向持股可能出现联合操纵的问题,建议在双向持股情形下,对资本表决权的计算应加以限制。
(5)(针对问题5)为使同类企业具有可比性,可以对上述关联交易的核算进行统一规定。
资产减值准备
(1)坏帐准备计提不足。我国企业应收款项普遍质量较低,尤其母公司肆意侵占上市子公司资金,许多上市公司又对关联方的应收款项不计提坏帐准备,对当年发生的应收款项不计提坏帐准备,形成应收款项质量低下。
(2)对于企业在何种情况下应考虑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描述比较很不充分,由于我国资本市场不成熟,使得对资产是否减值的判断留有很大空间,企业对是否计提资产减值有很大的自主性;
(3)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现行价值的估价存在困难,企业会计人员与CPA难以进行职业判断。
(4)长期投资的减值依据----可回收额难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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