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立法:社会转型期道德建设的法律保障


  三、道德立法的思路与措施
  如上所述,社会转型期的道德建设需要道德立法,而这种立法又具有它特定的范围和内容。那么,在具体的实践中,如何使道德立法成为现实,并发挥它对道德建设的法律保障作用?笔者认为应有正确的思路和相应的措施。
  首先,要树立正确的道德立法观。道德立法观是指人们对道德与法律之间的根本看法和态度。正确的道德立法观是建立在对道德与法律相互关系正确认识基础之上的。它对于道德立法的实现至关重要。正确的道德立法观认为,道德和法律是两种在社会生活中同时起作用的规范现象,二者之间是既有区别又密切联系,相互促进,相辅相成的辩证统一关系。其区别在于: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而道德是以道德观念为基础,由人们的内心信念和社会舆论的力量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从这一点来看,二者既不能混淆,也不能相互代替,但二者在本质、作用等方面又是一致的,就拿我国来说,一方面,它们都是建立在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都是调整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手段,法律以道德为基础,道德以法律为动力,共同发挥着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价值的功能。另一方面,法律为动力,共同发挥着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价值的功能。另一方面,我们也应该看到,社会转型期人的道德观念已摆脱了社会中道德所披上的神秘宗教神学外衣,道德由超自然的神圣之物被还原到现实之中,由诉诸信仰转变为诉诸理性。在复杂的社会生活中,用这样的价值理性判断而不用那样的价值理性判断,其根据只有能体现这个国家国体、代表其社会价值定向的法律来决定。法律在现代社会有至高无上的权威。如上所述,道德固然不同于法律,但作为同一社会的意识形态,二者即同质异构,这就使法律有可能介入道德领域,以法律为手段来实施道德建设。因为凡是一个正常人的不道德为,往往也带有某种程度不同的违法性质,因此,给予一定的法律制裁是合情合理的。
  然而,在我国的社会转型期中,人们对此还缺乏一个正确的认识,致使道德立法观念日趋淡薄,在道德建设中,只是片面强调道德与法律的区别,忽视了它们二者的本质联系;只重视用教育、舆论和宣传手段营造道德氛围,而忽视通过立法手段来规范人们的行为因此造成道德建设和法律建设失衡,导致危害社会国家和他人利益的缺德违法现象屡禁不止。
  要树立正确的道德法观,不仅要在认识上克服道德与法律相脱离现象,而且还要端正在道德建设中进行道德立法的根本指导思想。这就是我们强调在社会转型期进行道德立法,目的是想通过法律的强制力,增加人们的道德意识,遏制不道德的行为,并逐步实现他律向自律的转化,提高整个社会的道德水平,完成道德对法律的作用,更无意将二者杂揉在一起,搞相互代替,而是要借助法律去调整社会转型期道德无力调整的那部分道德行为,目的是扩大和加大道德对社会调整的范围和力度。道德立法有利于思想道德教育的开展,有利于社会转型期道德规范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其次,要加大道德立法和司法的力度,把重要、基本的各种社会生活领域中道德规范上升为法律规范,并保证贯彻执行。从我国转型期社会的实际情况出发,把各个道德领域中一些带有根本性和普遍性的规范上升为法律规范,依法推行、统扬社会主义道德,保障社会主义道德基本秩序,是实现道德立法的前提和基础。因为美国法学家博登海默曾经指出:“那些被视为是社会交往的基本必要的道德正义原则,在一切社会中都被赋予了具有强大力量的强制性质。这些道德原则约束力的增强,是通过将它们转化为法律规则而实现的。禁止杀人、强奸、抢劫以及人体伤害,调整两性关系;制止在合同契约的缔结与履行过程中欺诈与失信等等,都是将道德观念转化为法律规定的例子”。⑤因此如果不制定或制定不出符合目前我国国情的、反映绝大多数人意志的、并切实可行的关于道德建设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制度,那么,道德立法就会是一句空话。建立健全道德立法的一系列制度,依法加强对社会生活各方面的管理,制裁和打击危害社会的不道德行,历来是我们党和国家治理社会的方针和措施,道德建设也不例外。转贴于:范文网www.fanwenchina.com
共6页: 上一页 [1] [2] [3] 4 [5] [6]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