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合同履行中的附随义务
其次,由于受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制约,附随义务采用无过错原则的主张与我国现有经济基础不相适应。“我国仍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仍不发达,市场经济仍待完善。而合同法是以“法律形式”表现“社会的经济生活条件”的,如果对合同一方课以过重的责任,比如依无过错责任原则,消费服务合同中的经营者一方面要保证顾客吃好、玩好(这是履行给付义务内容的要求),另一方面,不论经营者本身有无过错,一旦造成顾客人身财产损害即应无条件赔偿,必将不利于我国第三产业乃至社会经济的繁荣发展。”[3]
第三,违反附随义务采无过错责任原则有悖于法律公正和等价有偿原则,因为这样可能会刺激消费者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经营者利益,滋生社会不稳定因素;此外,还易导致诉讼浪潮高涨。
第四,附随义务基于交易习惯,依诚实信用原则产生,其内容不是当事人事先约定的,而是伦理道德在法律上的体现,具有抽象性、不确定性和模糊性,在一个合同关系中,何种程度才能称为附随义务的完全履行,何种程度为不适当履行,仍缺依据之标准。
第五,过错责任原则已经能够达到制裁和教育违约当事人的目的,能有效防止类似违约现象再次发生,并避免了当事人间互相推诿责任的现象,有助于惩恶扬善,所以没有必要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总之,合同附随义务既是履行合同的必要,又为我国合同法所认可。我们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不能眼睛只盯着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也要做到为实现合同中的权利义务而尽所应该做到的,本着诚信的原则,为合同的顺利履行创造必要的条件。
参考文献:
[1]霍阳、王全兴:“从民法的附随义务到经济法的基本义务”,www.civillaw.com.cn
[2]蓝蓝:“对缔约几个基本理论问题的探讨”,载于《南开学报》2000年第6期
[3]道文著:《试析合同法上的附随义务》,载于《法学》1999年第10期,第26页。
[4]王泽鉴著:《债法原理》第一册,第39-41页。王利明、崔建远著:《合同法新论.总则》,第213-214页。
[5] 王泽鉴著:《债法原理》第一册,第4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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