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解释论看物权行为与中国民法
〔30〕[前苏联]根金:《苏维埃民法科学中的几个问题》(原载《苏维埃国家与法律》1952年第6期),谭彼欧译,载东北人民大学民法教研室编:《苏维埃民法》(参考资料第1辑),1956年4月30日,第194页。
〔31〕同注[25]引书上,第145页。〔32〕同注[27]引书,第252页。应予说明,有的学者同时承认登记为标的物所有权移转的要件。
〔33〕同注[27]引书,格里巴诺夫、科尔涅耶夫,第225页。
〔34〕[前苏联],阿?维?维尼吉克托夫:《论苏联民法典的体系》(原载《苏维埃国家与法》1954年第2期),彭望雍译,黄毓麟校,载《苏维埃民法》(参考资料第1辑),东北人民大学民法教研室编,1956年4月30日,第41-42页。
〔35〕同注[30]引书,第206页。
〔36〕梁慧星:“我国民法是否承认物权行为”,《法学研究》1989年第6期(总第65期),1989年12月23日,第59页。
〔37〕[美]本杰明·内森·卡多佐:《法律的生长》,刘培峰、刘骁军译,冯克利校,贵州人民出版社2003年1月版,第42页。
〔38〕佟柔、赵中孚、郑立主编:《民法概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2年11月版,第57页。
〔39〕佟柔主编:《民法原理》,法律出版社1983年6月第1版,第76-80页,第127-128页;佟柔主编:《民法原理》(修订本),法律出版社1986年6月第2版,第95-99页,第110-111页,145页;陈国柱主编:《民法学》,吉林大学出版社1987年5月第2版,第72-78页,第87-88页,第91-92页;金平主编:《民法学教程》,内蒙古大学出版社1987年3月版,第98-105页,第120页,181页;李由义主编:《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88年9月第1版,第117-125页,第136页,182页;马原主编:《中国民法讲义》(上册),全国法院干部业余法律大学编,1986年12月,第98-104页,第125页,第193-197页;唐德华主编:《民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87年6月版,第78-91页,135-136页;李源植主编:《民法学》(上),吉林人民出版社1989年2月版,第231页。
〔40〕江平:“民法通则的适用范围及其效力”,《法学研究》1986年第3期(总第44期),1986年6月23日,第1-6页;王家福:“一部具有中国特色的民法通则”,《法学研究》1986年第3期(总第44期),1986年6月23日,第7-11页;佟柔、周威:“论国营企业经营权”,《法学研究》1986年第3期(总第44期),1986年6月23日,第12-18页。
〔41〕同注[36]引书,第56-62页;董安生:《民事法律行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年6月版,第177-182页。
〔42〕同注[38]引书,第57页。
〔43〕佟柔主编:《中国民法》,法律出版社1990年版。
〔44〕江平:“《民法通则》起草和目前民事立法的指导思想”,高富平整理,载《〈民法通则〉实施十周年理论与实务研讨会简报》第2期,马原、杨振山等组成的编委会编,1996年12月16日,第2页。
〔45〕同注[4]引书,第105页。
〔46〕同注[5]引书,第228页。
〔47〕魏振瀛:“《民法通则》的基本制度及结构(摘要)”,孙强整理,载前注[44]《简报》,第8页。
〔48〕汤能松、张蕴华、王清云、阎亚林:《探索的轨迹-中国法律教育发展史略》,法律出版社1995年9月版,第390-393页,第486页,第546-547页。
〔49〕孔小红:“中国法学四十年略论”,《法学研究》1989年第2期(总第61期),第51页。
〔50〕同注[49]引书,第51页。
〔51〕同注[49]引书,第51页。
〔52〕同注[49]引书,第51页。
〔53〕同注[38]引书,第61页;佟柔,同注[39]引书,第82页,第270页;佟柔主编(修订本),同注[39]引书,第98页,第101页。金平主编,前揭《民法学教程》,第103页、第107页;马原主编,前揭《中国民法讲义》(上册),第104页;唐德华主编,前揭《民法教程》,第84页;李源植主编,前揭《民法学》(上),第140页;金平,同注[39]引书,第103页,第107页;马原,同注[39]引书,第104页;唐德华,同注[39]引书,第84页;李源植,同注[39]引书,第140页;王利民、郭明瑞、方流芳,前揭《民法新论》(上册),第37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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